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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19 17:12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专栏:政策法规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来 源: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5-09-19 |
文 号: | 黔发改财金〔2025〕53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加快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5日
附件
贵州省加快推进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
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社会信用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要求,对在全省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需求导向、信息集成、应替尽替、防控风险、迭代完善”的原则,深化信用信息便民惠企应用,深入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自2025年9月起,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免费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现有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全部纳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
二、实施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报告。根据信用主体申请,专项信用报告客观展示该主体一段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
(一)适用对象
“信用代证”适用对象包括贵州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各地各部门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二)应用领域
在发展改革、法院失信执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通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煤矿安全生产、税务、科学技术、水利、文化旅游、药品监督管理、海关、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统计、邮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能源、生态环境、人防、农业农村、医疗保障、审计、林业、网信、气象、烟草专卖、地方金融管理、证券监督管理、地震、粮食和物资储备、体育、机场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执法等行业领域,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信用主体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将适用领域拓展至其他领域。
(三)应用场景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与省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将现有涉及需要信用主体(办理人)出具其他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方能办理的事项全部纳入替代范围,实现“应替尽替”,依法依规探索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推进专项信用报告深度应用。
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1.信用主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政策优惠场景;
2.信用主体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场景;
3.信用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场景;
4.信用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融资等金融场景(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除外);
5.其他可以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
鼓励各地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适用“信用代证”。
三、重点任务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激发信用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信用红利和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一)夯实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
1.违法违规记录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央驻黔单位、司法机关等对信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违规记录。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
2.全量归集违法违规信息。根据“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部门单位自2020年以来依法产生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按照数据归集共享要求、路径和标准规范,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量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持续、及时做好后续数据常态化更新归集共享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并对本单位部门产生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针对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也应及时归集,专项信用报告将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二)专项信用报告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校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加快开发系统功能模块。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开发部署信用主体专项信用报告系统,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提供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在正式上线前完成功能测试。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专项信用报告系统功能模块内部测试工作,做好上线运行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畅通查询应用渠道。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信用主体实名登录上述网站平台后,根据不同应用场景需要,自主选择相应时段、对应领域进行申请,并免费查询下载自身专项信用报告。各地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免费打印信用报告渠道,提供专用信用报告线下便利化服务,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办理和系统实操培训,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捷。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向社会提供便利服务。
(五)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信用报告跨省互认工作,持续完善“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严格按照数据归集共享要求和标准规范共享非本省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省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认可相关省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对于其他省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其所在省份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六)强化权益保护。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提出异议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信用主体,如有需要可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七)完善信息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建立“信用代证”常态化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替代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度联通、数据共享,实现数据最小化按需共享、代证全面应用。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建立“信用代证”工作跟踪调度评估机制,定期(季度)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调度评估省有关单位和各地“信用代证”数据归集共享和专项信用报告应用替代成效等工作情况,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及时提醒,提升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对相关应用事项“应替未替”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加大指导力度,持续提高专项信用报告严肃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载体,面向企业和群众多形式做好“信用代证”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